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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社會團體代號為GDLIA,以下簡稱T/GDLIA團體標準)質量和水平,促進物流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T/GDLIA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T/GDLIA團體標準致力建設成為對標先進國際標準、先行引領行業創新、先進物流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定應滿足物流業市場和創新發展要求,由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支持在重點業態、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優先制定團體標準,供社會自愿采用。
第四條 T/GDLIA團體標準的制定應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原則,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五條 T/GDLIA團體標準實施廣東省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GD/TC4)技術歸口,由其指導、協調標準制定。
第六條 T/GDLIA團體標準實施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標準的全過程,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完成。
第七條 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提出T/GDLIA團體標準立項建議,形成《立項建議書》,上報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
第八條 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根據物流業發展需求,經技術歸口單位初審、相關方征求意見、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示(至少公示3天),形成標準立項計劃并發布公告。
標準立項計劃應明確項目名稱、計劃編號、項目承擔單位、歸口單位、技術歸口單位、完成時限等。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標準立項計劃,同時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專家咨詢組、技術審查組,參與標準制定全過程,按時保質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起草標準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得與產業政策、發展趨勢相抵觸,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
(二)綜合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深入調查分析,進行試驗、論證;
(三)充分協調相關方代表參與,反映市場共同需求;
(四)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高于推薦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五)合理處置團體標準中涉及的必要專利問題,及時披露相關專利信息,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證明。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經歸口單位、技術歸口單位、專家咨詢組、技術審查組審查通過后可廣泛開展意見征集。征求意見期限應不少于60天。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標準意見征集反饋情況,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經歸口單位、技術歸口單位、專家咨詢組、技術審查組審查通過后可制定《標準專家技術審查會工作方案》。
第十一條 由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召開標準專家技術審查會,形成《標準送審稿專家審定意見》。
技術審查組專家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一般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及相關方代表組成。其中,專家組組長應為標準化科研機構專家或有教授級高工以上職稱的相關領域專家。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標準送審稿專家審定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標準送審稿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報批稿》,經技術審查組確認無異議后,報歸口單位。
第十二條 經歸口單位組織程序審查后,對《標準報批稿》進行公示(報批公示一般為5天)。公示無異議后,對標準進行批準、編號、發布。
T/GDLIA團體標準的發布實行公告制度,標準發布后應公開標準名稱、編號、發布文件、主要技術內容。標準涉及專利的,公開標準涉及的專利信息。
T/GDLIA團體標準的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年代號四個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 T/GDLIA團體標準應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歸口單位各平臺進行發布。發布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標準一應文件的建檔,并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團體標準建檔、備案材料包括立項通告、發布公告、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專家技術審查會形成的一應文件。
第十四條 提出T/GDLIA團體標準立項申請的單位應配合歸口單位,協同組織標準發布、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
第十五條 T/GDLIA團體標準歸口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團體標準重點推進單位試點、先進物流標準化試點等,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著力推動標準的應用、實施并對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T/GDLIA團體標準歸口單位定期組織標準的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標準復審流程,宜參照標準專家技術審查會執行。復審建議包括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按照規定納入團體標準立項計劃。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有歸口單位發布廢止標準的公告。
通過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地方標準:
(一)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的;
(四)涉及的關鍵技術、使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其他需要及時復審的情形。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涉及知識產權(含專利等),應按GB/T 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規定執行。
關于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理要求如下:
(一)團體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宗旨:合理、公平、協商一致,由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達成協議。
(二)專利信息的披露:對于團體標準制定的不同參與主體,應在協議中明確不同披露要求。團體標準涉及的必要專利信息,應按表格要求填寫《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及時公開標準文本的內容及其涉及專利信息的情況。
(三)許可承諾:對于團體標準中涉及的必要專利,應獲得專利權人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條件的許可承諾。
第十八條 T/GDLIA團體標準由歸口單位——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組織制定和發布,其版權歸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印刷和銷售。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標準備案,是指歸口單位將其組織制定和發布的團體標準相關材料提交有關部門進行存檔、備查、監督的告知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T/GDLIA團體標準歸口單位)負責解釋。
本辦法包括對團體標準的管理、制定過程的明確要求,自2019年11月11日起正式實施,原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于2017年4月17日頒布的《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